遵义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遵义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ZUNY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ATION缩写:Z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遵义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筑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本团体工作的领导,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充分发挥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弘扬工匠精神,凝聚行业力量,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遵义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贵州省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遵义市人民路鸿羲源小区C单元五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府组织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的探讨,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建议,并推进在行业实施,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等,并向省推荐;
(四)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打造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五)组织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创优评选,推荐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工程奖。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困难和问题,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八)根据相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和转载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相关市场信息等;
(九)开展各地建筑业协会之间的走访、交流;组织会员单位走出去参观学习,取长补短,提升本市建筑行业工业化水平,推动绿色建造、智慧建造,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提升企业建造水平;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和上级或兄弟社团组织的委托事项;
(十二)组建各种专业的专家库,参与政府和行业指导部门委托的各项专家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建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2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本届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7日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行业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并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补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情况特殊的,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补选常务理事,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2 月 16 日第 6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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