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建筑业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遵义市建筑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遵义市建筑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应按章程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二条 遵义市建筑业协会的团体会员是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行业分会、院校;单位会员是指持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遵义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建筑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均按协会章程规定的会费标准,采取四挡定额收取办法(该档位按照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要求制定)。
会费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5000元/年;
(二)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甲级企业3000元/年;
(三)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三级、检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乙级企业2000元/年;
(四)劳务分包、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丙级企业500元/年。
第四条 本会接受政府、国内外团体和会员单位的资助与捐赠。
第五条 本会收缴会费按年度收取,每次收取时间为当年的第一季度。
第六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应按时、按规定额度缴纳。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除名。
第七条 会费的用途:会费、捐赠款和资助款的收入用于协会为会员服务而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开支及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第八条 会费的管理:协会收取的会费、捐赠款和资助款的开支,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按财务制度进行核算。会费收取情况定期由秘书处编制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